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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導管手術後,發生下肢動脈栓塞,併發心肌梗塞,患者不幸身亡。
醫生認為家屬已經簽署手術同意書了,醫院沒有責任。而家屬則認為,護士只拿手術同意書給他們簽,並沒有告知心導管的風險,一狀告上法庭。
這件事發生在1996年,纏訟多年後,判決在2005年下來。
法院的判決見解是這樣的:
- 醫生應該要盡到說明義務,才能保障病人的身體自主權。
- 病人如果有拒絕醫療的可能時,醫院就必須有說明的義務。
- 告知說明以實質說明為必要,如果只是貿然簽名,不能認為已經盡到說明的義務。
至於『醫師應盡到的說明的義務,除了太過專業或細部的療法外,至少應該包括含:
- 診斷的病名、病況、預後以及不接受治療的後果。
- 建議治療方案,以及其他可能的替代治療方穿及其利弊。
- 治療風險、常發生的併發症及副作用,以及雖然不常發生,但卻可能發生嚴重後果的風險。
- 治療的成功率或死亡率。
- 醫院的設備及醫師的專業能力。
而且在一般情形下,如果曾經說明,病人就有拒絕醫療的可能時,那就有說明的義務。』*
法院判決,手術同意書未經說明只是簽名,效力是有問題的。
這個「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2676號判決」,成為一個經典的判例,經常被後來醫療糾紛的訴訟引用,相信其揭櫫的原則,也是醫師遵從的圭臬。
在醫療糾紛中,法院一般會先送醫療鑑定,看醫療行為有沒有違反醫療常規,如果有那麼在刑法上就有可能有過失責任,那就不是賠錢了事而已。
而縱使醫師沒有違反醫療常規,『……若醫師沒有解釋清楚手術、治療、或藥物副作用及風險,那仍可能侵犯到病人的醫療自主權,萬一因此而讓病人受到損害,…..也可能要賠償。』*
而這裡關於手術的說明,不一定得由醫師來做,護士也可以,只要說明清楚就可以了。
現在在進行手術之前,醫師或護士總是不厭其煩地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相信是為了降低執業的法律風險。而對於患者或其家屬,在術前多了解清楚,不也是可以降低事後後悔的風險,是好的。
醫病關係如果最後要走上靠法律解決的途徑,傷害俱已造成,就很悲哀了。事先把遊戲規則講清楚,才是王道。
*:《老師沒教的40堂醫療必修課》,楊坤仁 著
2021/11/27 老師沒教的40堂醫療必修課 Damake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