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蘋果、臉書、Google,再加上微軟,這個五家公司在2020年上半年股市成長了24%,總計市值增長超過1.1兆美元。到了八月中,它們從年初到現在的這段時間獲利成長47%,達2.3兆美元。它們總和的獲利創下前所未有見的記錄。這五家公司,占美國所有公開上市公司市值的21%。』*
1.1兆美元約等於新台幣30兆。台灣2020年的國民生產毛額約為20兆(19.799兆)。意思就是說亞馬遜、蘋果、臉書、Google、微軟在2020年上半年度為股東創造的潛在資本利得,是台灣年度GDP的1.5倍!
這太驚人了,熟令致之?
《疫後大未來》的作者史考特·蓋洛威認為,這些科技大公司之所以不畏Covid-19疫情大賺特賺,最主要是在相關的產業裏,掌握了獨占的市場地位所致。
他舉例,當臉書向Instagram 提出購併的邀請時,其實是勢在必得的。據說當時臉書威脅Instagram 說,如果不從,將面對流血的競爭直到被逐出市場為止。以臉書口袋之深,誰敢不從?
這些科技大公司的獲利模式,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公司可以用高於製造成本的價格把東西賣出去。蘋果公司拿價值約四百美元的電路和玻璃材料,以巧妙的廣告手段灌輸社會地位和吸引異性的魅力,再用一千兩百美元的價格把iPhone 賣給我。第二種,公司的產品可以免費送人,或以低於成本的價格賣出去——然後跟取用產品的其他公司收費,這裡產品指的是:消費者的行為數據。……』*
有些公司則結合了第一種和第二種的商業模式。
第二種模式,是一種浮士德的交易,那被出賣的靈魂就是使用者/客戶自己的行為數據,個人的隱私。
在行動科技中,iOS提供優異但昂貴的產品,是前述的第一種模式;而安卓系統(Android)則提供廉價或無前期費用的產品,但使用者/客戶必須在數樣和隱私上有所讓步,是前述的第二種模式。
蘋果公司已經向他的客戶收取了高價的費用,因此它聲稱不會利用客戶的數據和隱私去賺取。
但是在用臉書和Google的時候,我們並不需要付錢,所以潛規則就是我們必須同意交出行為數據和個人隱私,讓這些公司去做更精準的行銷來賺錢。而問題是利之所趨,這些公司是否會踰越了行為數據和個人隱私資料合理的使用範圍呢?
歐盟對這些公司在使用行為數據和個人隱私資料比較不假辭色,但是在美國,國會在這些科技大公司的影響下,行為數據和個人隱私資料使用合理性的調查,往往只聽見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史考特·蓋洛威一向認為,這些科技公司,服務和產品包山包海,不管是濫用獨占地位,或用低廉的資金進行購併,都已經危及其他新創公司提供新產品、服務的機會。他提議應該分析他們的市佔率,予以切分成較小的公司,以維持市場長期的競爭及創新。
以亞馬遜為例,除了做自己在網路上賣出物品的物流之外,如果也對外提供這種運送服務,聯邦快遞怎會是一個對手?亞馬遜的貝佐斯一向擅長向投資大眾販售夢想,公司目前沒有賺錢沒有關係,最重要的是要成長,迅速佔下市場,所以將資金投入風險的嘗試是必然的。而奇特的是,投資者居然都買單,貝佐斯只要有一個想法,市場的廉價資金就源源不斷。這怎麼是重視基本營利,謹慎投資的聯邦快遞可能應付的呢?
史考特·蓋洛威說,『人們常問我持有哪些股票。我的投資建議很簡單;我只投資不受約制的獨占寡頭。照理說它們不該存在,不過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是在蒸氣機時代寫的,它的法令執行被視若無物。…..』* 這真是很悲哀的事。任由像亞馬遜、蘋果、臉書、Google、微軟等具有超大獨占地位的公司在市場上大撈特撈,並濫用獨占地位讓新創公司沒有機會,對市場的長期發展是不利的。
『……沒有太多競爭對手的公司創新能力會下降,它會利用本身的優勢地位來攫取更多獲利和市場占比,而不是去創造更多實際價值,而且為了保護自己的市場位置,他們還會有做出扼殺其他人創意的勾當。……』*
所以,終極的措施,就是要對這些科技大公司,祭出反托拉斯法,如果法令不夠周延應該修法,將享有市場獨占地位的科技大公司,予以拆分,並限制他們可以經營的市場,而不是包山包海。
不過,現在這些科技大公司的影響力愈來愈大,談何容易。
*:《疫後大未來》,史考特·蓋洛威 著,葉中仁 譯
2021/12/23 疫後大未來 Damake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