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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青春的孩子 美髮建教生的圓夢與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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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妺成為建教生以後,好像轉瞬活成了大人,一個十五歲的學生,每天過著朝九晚九、上班超過十二小時的生活。扣除上課與工作時間,她一個月僅僅休息六天,連除夕夜都在店裡加班,無法趕上家裡的團圓飯。她的辛苦並不亞於工作世界裡的大人,但一個月的薪水,卻只有七千元。』*

『建教合作是一個充滿希望的教育制度,但同時,它卻也以「剝削」聞名。關於建教合作的壞消息始終不斷,諸如建教生淪為廉價勞動力,被迫超時工作,各種勞動條件不符規定,建教生甚至被人家說成是「賤價生」』*

《失去青春的孩子 美髮建教生的圓夢與碎夢》這本書是改寫自清華大學涂曉蝶在2014年完成的碩士論。她由於對自己的表妹成為美髮建教生過程的特別經驗,起心動念成為她碩士論文的主題。她於2008年到2013年間訪問了1715歲到18歲的美髪建教生,納入碩士論文之中,然後挑出其中8位的故事寫到書裏跟大家分享。

建教生是勞工嗎?

以現行規定,雇主不必發工資給建教生,但是要給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生活津貼(新的法規明定不是工資,避免還需要納所得稅的問題)。如是看來,建教生應該就不是勞工了。

『機構應跟學生簽立建教訓練契約,內容應該包含生活津貼、團體保險、申訴或協調處理等,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學生辦理勞工保險。此外,不能要求學生負擔任何訓練費用、繳納保證金以及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等等。對於建教生的訓練時間、生活津貼、職災補償權益保障的部分,法律明定不可以超時訓練,尤其在晚間10點後到隔天早上6點前,機構不可以要求學生接受訓練;另外,每訓練7日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遇到勞動基準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時間比照辦理。生活津貼的部分,機構也必須依照訓練契約訂定的條款給付生活津貼,金額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如果建教生在訓練過程中發生職業災害,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情形,機構應該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給予補償。此外,針對建教合作事項發生爭議,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協調,並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機構不可以因為學生提出申訴、協調、調解或訴訟,就給予不利或是差別待遇。』**

相信這也是為什麼據說有些建教合作的機構(髮廊),表面上是支付了合乎最低工資的生活津貼,但是卻用其他方法剋扣,譬如每個工作項目有不同點數,每個月依工作量來計算總點數,沒有達到目標就要扣錢。這往往使美髮建教生每個月的津貼少於最低工資。這不違法嗎?

另外,在晚間10點後到隔天早上6點前,不可不要求建教生接受訓練(其實是工作);每訓練7日至少要有2日的休息,如果不符合,建教生敢爭取自己的權益嗎?

建教生原來的美意是到接近顧客的地方學習有用的技術,但實際上美髮建教生做的主要是像洗髮等等的勞務工作,有人洗到多了,手都洗爛了呢!另外,最毒的是染髮,接觸藥劑最多的也是他們吧!據說大多都是偷偷的看設計師怎麼做,有些人則在下了班(他們大概不說下課)再自己花錢去學真正的技術,建教的原意大打折扣。

『「學習」像是一支仙女棒!將建教生、實習生變為「半勞工」或「不完全的勞動力」學生被交付的實習工作,其實與工作現場中一般勞動者所負擔的項目與強度,並沒有太大差別,……走進勞動現場,其實建教生、實習生就是「勞工」,就是「勞動力」,……*

在《失去青春的孩子 美髮建教生的圓夢與碎夢》這本書內相關訪談告一段落的2013年,作者說《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簡稱《建教法》)在當年會開始實施,而繼免學費之外,在2018年將實施免雜費,但願對建教生更有保障。

查了一下修正的《建教法》,對建教生的權益有明確的規範。而在之前的法規中,早就已經規定建教機構不得「於建教生違反工作規則時扣除生活津貼」,所以以不滿工作點數苛扣生活津貼已屬違法。

《建教法》第18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建教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

二、要求建教生應繳納保證金。

三、訂定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四、排除建教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五、超時訓練建教生或向其推銷產品。

六、要求建教生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七、於建教生違反工作規則時扣除生活津貼。

八、限制建教生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九、其他有關不當損及建教生權益之行為。

建教生訓練契約有前項各款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其次,此次《建教法》修法重點在訓練(工作)時數及時間有更嚴格的規定,並明定休假比照勞基法的規定。

《建教法》第24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休息。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其生活津貼,學校不得列入其學業成績評量之事項。

因建教合作機構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需要,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建教合作機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建教生訓練契約中與建教生另行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點:

一、建教生年滿十六歲。

二、建教合作機構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三、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建教合作機構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

建教合作機構與建教生依前項規定另行約定訓練時間者,仍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之起訖,包括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或前項規定,應就違反規定之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換算之生活津貼數額二倍之金額,作為賠償金;違反規定之時數未滿一小時者,應以一小時計算。

從法規的觀點看,對建教生的保障更為周全了。只是相關的規範,也是沿著保護「童工」的軸線發展。至於美髮健教生能不能真的學到技術,這就必須仰賴建教機構,是否願意不再把健教生視為廉價勞工的來源,好好教導他們,徒法無以自行。而健教生自己,也要知道自己的權益才好。

*:《失去青春的孩子 美髮建教生的圓夢與碎夢》,涂曉蝶

**:〈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法律百科網站,2022-09-15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0  06  16

2022/9/28 失去青春的孩子 美髮建教生的圓夢與碎夢 Dama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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