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同事看到我在讀《白鹿原》這本小說,驚訝地叫了出來,那是中國的禁書呀!
我說,那是以前,現在已經不是了。我心想,從禁到不禁,這是一種進步吧!
《白鹿原》這本小說,寫的是從前清、民國初年到新中國成立之後,在中原地帶渭水南岸、長安(西安)東端一個叫白鹿原的地方,姓白和姓鹿兩大族,於斯繁衍,隨著時代的更迭,起起落落的生存故事。
作者陳忠實是白鹿原的鄕民,在寫這本書時,他參照了地方的縣誌,並且對白鹿原做了一個很有歷史情懷的考証,他在後記中寫道:
「自1985年秋天寫作中篇小說《藍袍先生》引發長篇小說創作欲念,足足用了兩年半時間,我的主要用心和精力都投入到我家屋后的白鹿原上,還有和白鹿原隔著滻河可望的神禾原、少陵原、鳳栖原和隔灞河可望的銅人原。白鹿原上的西北端埋葬著漢文帝和他的母親還有他的夫人。鳳栖原上埋葬著漢宣帝。神禾原是柳青住過十四年完成史詩《創業史》最后自選安葬自己骨灰的地方。秦始皇在銅人原上焚書坑儒,到漢朝又把他收繳天下兵器鑄成的銅人搬來擺置在這原道上。從白鹿原東北端下原,沿灞河往東走不過二十多華里,就是挖出距今一百一十萬年的藍田猿人頭蓋骨化石的公王嶺。在白鹿原西端坡根下的滻河岸邊,有一個新石器時期(約七千年前)半坡人聚居的完整的村庄。白鹿原至今仍流傳著這個皇帝那個皇帝在原上或緃馬或郊游或打獵的軼事趣聞;大詩人王昌齡在原上隱居時,種植蔬菜,下原到灞河逮魚,也少不了吟詩;王維走得更遠,從長安城東的灞橋乘一葉小舟,沿著白鹿原下的灞河逆水而上直到秦嶺山中的輞川,留下千古絕唱;劉邦從鴻門宴的刀光劍影下僥幸逃生回到白鹿原上,也許是從我家的豬圈旁邊的小路爬坡上到原上的駐地。…….大致了解一下地理上的白鹿原的方位,以及文明進程中雖然早已冷寂的幾點遺痕,多少可以感知這道橫在西安城東不過二十華里的古原,和我們悠遠的歷史基本同步,沒有隔絕,更不是世外桃源。」*
作者經歷對外封閉的文革,自謙對外來的文學接觸較少,而且未接受過學院的正統訓練,但他說中南美洲的魔幻現實主義的小說對他的影響很大。他說,撰寫《白鹿原》是緣於心中一股自然而然沛然莫之能禦的創作欲望。
中南美洲魔幻現實主義的小説,大多是對當地長期軍事獨裁統治下,人們失去了自由,民不聊生,文學家在這種絕對的壓迫之下,一種至高至貴的反抗。
不知《白鹿原》的創作,是否也是基於一種類似的,長期壓抑之後的大噴發。
我不懂文學,但《白鹿原》小說當中,對一個村落從前清的封建走到民國的共和,再到國共內戰,最後到了新中國的共產,充滿赤裸裸而且質樸的故事。
在這樣的虛構小說裏,反而更凸顯了人民活在歷史無情驚濤駭浪裏,更多的真。或許,這也是小説一度被禁的原因吧!
《白鹿原》村裏的族長,用來凝聚族人向心力的,是刻在祠堂石碑上幾千字,言簡意賅的「鄕約」,也就是全村人互相約定要遵守的行為準則。
書中的「鄕約」,是緣自北宋呂氏(藍田四呂)在西元1076所制定的,稱為「呂氏鄕約」**,咸認為是中國地方自治的始祖。(那年蘇軾41歲,在密州任職,思念兄長子由,寫下有名的「水調歌頭」……參考一下)
如果說,中國從前清覆滅、民國成立的1911年,開始有一些地方自治,那麽距離那個曾經開始的1076年,居然就是漫長的834年。(更何況後來就不了了之了,地方自治應該是在台灣有了直選之後,才真正落實的吧!…..)
令人感嘆,如果當時宋朝再強大一點,整個近代史都會不同的吧!
《白鹿原》內容原創的質樸和它在近代歷史上的跨度看來,是值得一讀的。
但是,書中有不少腥羶,未成年或沒有定性的人,就算了吧!不如去讀讀東野奎吾的「解憂雜貨店」,別說我沒有提醒您。
至於那「鄉約」,如今讀來,大都還是如此合情合理,令人佩服北宋的那些哲人。而且,其中的道理如此化繁為簡,值得拿來反省我們自己的修為,以及我們很努力才走到今天的地方自治。
*:《白鹿原》,陳忠實 著
**:《呂氏鄕約》~北宋•呂大忠
德業相勸
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齊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僕,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眾集事,能解鬥争,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凡有一善,為眾所推者,皆書於籍,以為善行。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御僮僕。至於讀書、治田、營家、濟物、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
一曰酗搏鬥訟。酗謂恃酒宣競,博謂賭博財物;鬥謂鬥毆駡詈;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違。踰違多端,眾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侮慢有德有齒者,持人短長,及恃强凌犯眾人者,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為人謀事陷人於不善,與人要約退即背之,及誣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誣毁。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與人交易傷於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干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
一曰德業不相勸。
二曰過失不相規。
三曰禮俗不相成。
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惡及遊惰無行,眾所不齒者,若與之朝夕遊從,則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遊謂無故出入,及謁見人止務閑適者,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之類,不賭財物者。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進退太疎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飾,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主事廢妄,期會後時,臨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節。不計家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以上不修之過,每犯皆書於籍,三犯則行罰。謹按以上不修之過,六字與上不一,例因原本有此仍之。
禮俗相交
凡行婚姻葬祀之禮,禮經具載,亦當講,如未能遽行,且從家傳舊儀。甚不經者,當斬去之。
凡與鄉人相接,及往還書問,當眾議一法共行之。
凡遇慶弔,每家只家長一人,與同約者皆往,其書問亦如之,若家長有故,或與慶弔者不相識,則其次者當之。所助之事,所遺之物,亦臨時聚議,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數,若契分淺深不同,則各從其之厚薄。
遺物婚姻及慶賀,用幣帛、羊酒、蠟燭、雉兔、果實之類,計所值多少,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喪葬始,喪情用衣服或衣段,以為禭礼,以酒脯為奠禮,計值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則用錢帛為賻禮,用凡猪羊酒蠟燭為奠禮,計值多不過五千,少至三、四百。災患如水火、盗賊、疾病、刑獄之類,助濟者,以錢則帛米谷薪炭等物,計值多不過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謂,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則借助器用,喪葬則又借人夫,及為之營斡。
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七:
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大则親往多率人救之,併弔之耳。
二曰盗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於同約者,及白於官司,盡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甚則親為博訪醫藥,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费。
四曰死喪。闕人干,則往助其事,闕則賻物,及與借貸弔問。
五曰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则為之處理,或聞於官,或擇近親鄰里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欺罔。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無財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若為人所欺,同眾人力與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患约束之,無令陷於不義也。
六曰誣枉。有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則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賞之。
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
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約,事之緩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於主事,主事遍告之。
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
罰式
犯義之過,其罰五百,輕者或損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其罰一百,重者或增至四百三百。
凡輕過規之而聽,及能自舉者,止書於籍,皆免罰,若再犯者不免。其規之不聽,聽而復為,及過之大者,皆即罰之。其不義已甚,非士論所容者,及累重罰而不悛者,特聚眾議,若決不可容,則皆絶之。
聚會
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會,其酒食所費,率錢令當事者主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賞罰。若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
主事
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值月一人,同約中不以高下,依長少輪次為之,一月一更,主約中雜事。
人之所頼於鄰里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不然則秦越其視何異與我哉。大忠素病於此,且不能勉,願與鄕人共行斯道,惧德未信,動或取咎,敢舉其目,先求同志,苟以為可,願書其诺,成吾里仁之美,有望於眾君子焉。
熙寧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吕大忠白。
2018/1/13 白鹿原 Damake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