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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荷蘭取得安樂死的資格,遠比你我想像得都還要困難。為了取得安樂死的資格,下方所列條件必須一一確認。
- 本人的末期狀態:生命所剩不多的狀態,如癌症末期。癌症初期則不符合條件。
- 他殺:聽到「他殺」兩個字會讓人感到有些心驚膽顫。但是並非由本人自己執行,而是由醫師來執行。
- 理由:必須有尋求安樂死的理由。關於這點,直到最後都必須與醫師好好討論才行。而且不是只與自己的家庭醫師討論,還必須徵詢非親友的第三方家庭醫師的意見才行。過程中,會不斷他向本人確認「死」是否真是唯一的選擇?期間如果家庭醫師發現可能還有其他的選擇時,有義務向本人傳達。
- 本人的意思:尋求安樂死並非家人的意思,而是出於本人的意思。
不止如此。儘管在這𥚃做出了患者只能尋求安樂死協助的結論,也不是馬上就可以執行。首先,家庭醫師必須提交患者只能安樂死的相關報告,並將該份報告呈交委會會(法律專家、醫療倫理專家、精神科醫師)審核。如果可以在這𥚃得到認可,被視為合法的話,才能執行安樂死。』*
在台灣安樂死並不合法。
台灣倒是從2019年開始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末期疾病、極重度失治、永久植物人狀態、不可逆轉之昏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症等五種臨床條件下,若病人得以選擇生命最後一哩路的醫療措施,回歸生命自然關機的程序。病人可以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程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來貫徹自己善終的意念。(維基百科)
2018年知名體育記者傅達仁花了三百萬元遠赴瑞士去結束自己癌末痛苦的生命,和荷蘭由醫師執行的安樂死的方式不同。安樂死在瑞士也不合法,在瑞士叫「尊嚴」(Dignitas)的組織,是提供毒藥由傅達仁自己吞服,協助他自殺而已,而不是安樂死。
為了確保善終,看來在有完全行為能力時去預立醫療決定書,是有必要的。否則家屬可能基於一時感情的衝動,讓醫療機構進行不必要過度的急救,那麼就有可能落入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不得善終的慘狀了。
荷蘭合法化安樂死,是經過非常多年的討論。相信《病人自主權利法》實施之後,是台灣進一步充分討論安樂死合法化問題的恰當時機了。
只有大家不忌諱談論死亡,那麼我們才有可能在生命的終點之前,還能保有生存的基本品質和尊嚴。
*:《長壽地獄》,松原惇子 著,魏秀蓉 譯
2020/5/8 長壽地獄 Damake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