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從內灣到竹東,先是過了內灣吊橋去走油羅溪南岸的南坪古道。
雖然說是一條古道,基本上是一條蠻寛的產業道路,還好沒有什麼人車,感覺十分清悠。
為了去走走騎龍古道,就走上了向南上山的竹35號道路。
途經豐鄕瀑布,那裏是橫山地區自來水原水的取水口,水質相當乾淨。
接下來經過一座糯米橋,是客家先民就地取材的石拱橋,用糯米、紅糖、石灰的混合物做黏合劑,現在依舊完如如初。橋石縫長了蕨類,橋石佈滿了青苔,更顯得在歳月考驗之下,老而彌堅的智慧。
在一個竹35號公路的一個髮夾彎上,赫然發現有一些鄰路的山坡地整理好了,等待販售給人建養生的住宅。
路邊的巨型招商看板廣告大意是說,「大山背豐鄕情養生休閒地,土地分成18區,每區大小是245到1,345坪不等。」
我看那山坡上一畦畦的地,坡度應該超過30度的仰角,似乎在以前是一片梯田的。
我很懷疑,這樣的山坡地居然可以蓋房子。不知道是不是在更早以前,打算以農舍的名義來偷渡的。
如果是,那麼先是農地分割的問題。
我事後查了一下相關的規定,『農發條例第16條本文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這是為了防止農地分割碎片化,並考慮機械耕作所需的最小面積,因此農地分割後的面積不得少於0.25公頃,也就是2,500平方米,約當756坪。
如此看來,以農地的分割,低於756坪的就不可能。
只是這個條例是在民國89年1月才實施的,如果土地在那之前就已經做了分割,也就沒有756坪的限制。
或者,業者是依照農發條例第16條的但書進行分割的,那麼就不受756坪的限制。
『農發條例第16條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就算是業者已經順利完成分割,但是在斜度超過30度,而且是涵養橫山區水源的重要區域,應該不可以蓋房子吧!
所幸在那山坡地上,目前除了廣告看板和長満雜草的梯田地,尚未有任何建築物。或許是開發案碰到了困難,若如此則甚幸。若不是,那麼相關單位就得亡羊補牢了。
我在竹35號公路靠近騎龍的位置,向右向山谷下走入了騎龍古道。其中有一小段的古道,就剛好位在那群梯田地最上面那畝的上緣。而那段古道是崩塌的,就可以知道那個山坡土質是多麼的脆弱。
出了騎龍古道,進入了竹35-1號道路下山,過了樂善堂,往右進入茶亭古道,抄近路下了山經過橫山去了竹東。
這一路的好山好水,令人驚艷,希望能夠繼續得到保護才好。
內灣–騎龍–竹東,19公里。
P.S.『農發條例第16條第2項又規定:「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https://www.chcg.com.tw/111-2/ 【耕地分割的限制】農發條例所定之耕地,其分割有無最小分割面積的限制?可否多分割一塊土地作為「路地」?
2018/10/5 賣山坡地供人蓋房子 Damake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