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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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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元4299年5月,有5位探險的業餘愛好者,被困在崩塌了出路的石灰岩洞裏。救援的難度很高,接續的山崩更奪走了十名救援人員的生命。探險者只帶有限的食物,山洞裏沒有任何動植物可供維生,救援難度很高,大家擔心他們被救出來之前早就都餓死了。在第20天,救援人員發現探險者有攜帶一種通訊設備,因此也架設了一套而連繋上了。救援人員告訴探險者,至少要再十天才有可能救到他們。醫學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任何食物和飲水的情形下,他們撐不到十天,意思是説在被救起之前就都會先餓死。五位探險中的A君建議,丟骰子決定,輸的被殺來吃。他們用無線電問地上的人,這樣做是否犯法,但沒有人能給他們答案。建議的A君一度反悔那個丟骰子的提議,後來由另一位隊員代替他丟骰子,A君了解在機率而言是公平的,所以最終也同意了。很不幸地,結果對A君不利…靠A君存活下來的4位探險者,終於在第32天獲救,旋即送入醫院救治,出院成為法庭上的被告,罪名是謀殺…』這是有名的法學家富勒(Lon L. Fuller),所精心虛構的公案。雖說是虛構,但在大航海的時代,迷航的難船上人吃人的真人真事以求苟活的事所在多有,只是富勒的公案精妙,被告有罪無罪,令眾優秀的法官各執其辭,甚至隨著法學的演變而有不同的論點。我在想,如果我也是探險者之一,應該沒有勇氣提出丟骰子的想法,沒勇氣去吃同甘共苦的同伴,也沒勇氣背著一家老小去自我捐軀。這是一個道德的問題,不是一個五個人最終加起來謀求最大存活度的政治經濟學的問題,但這麼想大家都得死。而換個角色,如果我們是那個A君的家屬,我們能接受A君「志願」因歹運而被殺被吃的事嗎?而當我們是旁觀者或法官,我們能輕易向那4位被告丟出第一顆責難的石頭嗎?想得愈多,頭覺得更沈,有點痛了。人難免一死,但是為何有時輕如鴻毛,有時卻重若泰山?叫大家不要跟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去冒人生的險是愚蠢的,不然跟誰呢?至於說不要隨身帶著公平的骰子,這樣的建議也未免太杞人憂天了吧!2014/11/25 洞穴奇案 Dama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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